问题 |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具体是什么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主要内涵在于,在特定情境下,举证责任将从原告转移至被告。
在此前提下,若被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身并未过错所在,则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将会被法院正式采纳。 同时,需注意到,由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种类繁多且各异,因此针对每一种具体情况,所需采取的应对策略也会有所区别。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只要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定要求,便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案例: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应由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之间的差异性承担举证责任。 2.在涉及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中,加害方须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于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加害方必须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点承担举证责任。 4.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中,所有人或管理人员需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在涉及饲养动物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需就受害人存在过错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在因缺陷产品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中,产品的生产者需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在因共同危险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中。 8.在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需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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