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互相殴打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相互斗殴行为”在法律领域中的定义为,双方当事人皆主动参与到对彼此身体的侵犯行动中来。
此类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双方参与者均需具备主观恶意性,也就是说,他们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受到损伤,但依然义无反顾地付诸实践; 其次,这种行为必须表现出不合法性质,严格违背了法律机构所设定的规则与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原则;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他们必须至少实施过针对对方身体的打击动作,并且可能已经给对方带来了某种形式的伤害。 当法律部门在对这类事件进行裁决时,会全面考虑各方当事人的疏忽、受伤情况的严重程度以及其他各种相关因素。 若是造成的伤害仅仅在轻微伤级别以下,那么参与者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治安处罚; 然而,如果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乃至更重,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刑事犯罪。 此外,双方还需要依据各自的过失程度,共同承担起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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