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猥亵罪的公众场合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制猥亵罪所涉及的公众场合,通常特指存在众多人群或是不特定个体在场的场所。
此类场所往往具备开放性的空间特征以及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 在实际判断公众场合时,我们需全面考量各类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场所的性质、人数及其流动性、社会大众的普遍观念等等。 例如,大型购物中心、火车站、城市公园等地通常被视为人流充斥且流动性极强的公众场所。 即使在某些特定的场所以及建筑内,如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等,只要当时有不特定的多数人能够目睹或感知到猥亵行为的发生,那么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公众场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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