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赌博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赌博行为的数额鉴定标准,通常依据抽头渔利累计数额或是赌资累积数额来进行判断。
当涉及到组织三人或以上赌博活动时,若由此产生的抽头渔利累积数额已经达到了五千元以上,或者赌资累计数额已经超过了五万元,则可依法被定为涉嫌赌博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有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凡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行为,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构成所谓的“聚众赌博”行径: (1)组织三人或以上的人员参与赌博,并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抽头渔利累计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或以上的人员参与赌博,赌资累计数额已到达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或以上的人员参与赌博,参赌者人数已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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