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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审判数罪并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审理数罪并罚案件时,应特别关注如下关键问题:
首先,关于在判决宣告之后及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的漏罪的合并惩处:
应当明确,这类情形必须是在判决宣告及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所发现的漏罪。
其次,关于判决宣告后再犯新罪的合并惩处:
一方面,必须是在判决宣告之后,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罪犯再次触犯刑法规定而构成新的犯罪;
另一方面,罪犯在此期间所进行的所有犯罪行为,无论其性质与前罪是否相同,也就是说,无论是不同种类的数罪并罚还是同种类的数罪并罚,均应予以分别判决和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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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3:4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