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拉人进群是帮信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款的明文规定,倘若将他人招入某个社交群体的行为背后的真实意图在于建立并运营一个专门用于实施欺诈犯罪、传授犯罪技巧、制作或贩卖违禁物品、限制流通物品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通讯群组,而且这类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那么此举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然而,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是否真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需要从如下三个重要方面进行深入考量: 首先,需要确定将他人纳入某个社交群体的真实意图到底是为了实施哪种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需要明确将他人纳入某个社交群体的行为是否属于“建立并运营一个专门用于实施欺诈犯罪、传授犯罪技巧、制作或贩卖违禁物品、限制流通物品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通讯群组”这一范畴; 最后,还需判断此类行为是否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若以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为依据,发现将他人纳入某个社交群体的行为确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其情节严重,那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款的明确规定,该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当然,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则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那一项规定来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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