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阻碍执行职务认定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妨碍执行公务的定性标准,这确实是个值得深思探讨的话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何谓执行公务?所谓执行公务即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公职人员)履行职责之时。 那么,妨碍执行公务则可理解为有人蓄意破坏,导致公职人员无法顺利开展工作。 进一步详细解释,关于妨碍执行公务的判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点要素。 首先,必须存在清晰的阻碍行为,诸如推搡、拉扯等肢体冲突方式; 其次,该行为对象需锁定为正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公职人员; 再者,其行为应使得公职人员不能正常展开工作,或对其工作效果产生明显干扰。 因此,概括而言,妨碍执行公务的判定标准即是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有明确的阻碍行为,且针对的为正在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同时已对其正常工作造成实质性障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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