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具备困扰公众良知的现实罪行:
即我们已经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举动已经严重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规,构成了在道德和法律意义上被视为罪恶的行为。 这种现实的犯罪事实已经客观存在,并非主观臆造。 需要追查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的犯罪活动需要依据法律进行相应的刑罚惩处时,我们会采取调查和处理措施。 反之,如果其行为仅仅构成了犯罪行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我们也不会进行立案处理。 例如,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实行的可能对社会带来危害的行为,或者由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活动中的行为,就属于这类情况。 再如盗窃行为尚未达到当地对于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基准线,那么这个案子同样无法启动立案程序。 严格遵循属地管辖原则: 公安部门只会负责那些根据法律规定明确划归自身管理范畴内的案件,对于任何法律上未规定的,尽管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都是不能予以正式立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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