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要求和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经法院审判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予以暂时监外执行的处理:
1.患有重大疾病,需给予特殊医疗照护者; 2.处于孕期内或哺乳期间,其子女尚未满周岁的女性罪犯; 3.个人生活无法自理,虽暂时采取监外执行措施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暂时性危害的情况。 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如符合上述第二点的相关条件,亦可予以监外执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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