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职务犯罪怎么判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对职务犯罪罪犯进行减刑时,法院需全面斟酌多方因素,包括犯罪性质的恶劣程度、情节轻重的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等各种情况。
对于担任要职之人的刑事犯罪,有关部门通常会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和判断方式。 若罪囚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循监狱规范,积极参与各类改造活动,确实展现出深刻反省的诚意,甚至有显著的立功事迹,此时便可考虑给予其适当的减刑机会; 然而,当罪犯获得重大立功贡献时,他们的减刑幅度将会更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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