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批捕合同诈骗罪标准是怎么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合同诈骗罪”系指那些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在签订、执行各种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
当检察院决定对该类案件予以批准逮捕时,通常会参照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和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考量和判断:首先,必须具备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着具体的犯罪事实,例如有着与合同签订及其履行相关的书面证据、实物证据,或受害者的陈述、证人证词等等,这些都能够有力地证实犯罪嫌疑人为实现其不法目的而实施了各项合同诈骗行为; 其次,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 最后,如果仅仅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仍然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那么也将成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重要依据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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