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什么时候到检察院申诉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若您对拘留行为持有异议且确信其不合法合理,可在收到拘留通知起的三日内向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然而,若遇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特殊时,提请进行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地予以延长,最长可达一日至四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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