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以哪天开始计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采取拘留措施时,应向被拘留人公开出示拘留证并当面予以陈述。
接受拘留的这一刻成为对应期限的起点,标志着刑事拘留的正式开始。 在此基础上,我们亦需关注到,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暂时性的强制性措施,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对被拘留者进行审讯。 若在审讯过程中发现不应继续拘留的情形,则须立即解除拘留,并向被拘留人发放释放证明书。 如确有必要将其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天至4天。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可延长至30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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