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拘37天的计算起始日期是哪一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犯罪嫌疑人应遵循公安机关的规定,自向其送达拘留证以及采取相应拘留措施之日起计算。
如涉流窜罪犯、屡次违法犯罪及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者,可将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最多30天; 而对于人民检察院方面,则需确保自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于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捕令的决定。 刑事拘留,通常作为公安部门和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自由权利的手段之一。 刑事拘留也适用于其他紧急情况下,例如在犯罪现场因证据确凿而抓获嫌犯,或者在嫌犯住处找到犯罪证据,亦或是当发现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逃跑之人,有串供、毁灭证据的风险,身份尚未明确,甚至多次作案的嫌疑人员。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除牵扯到威胁国家安全罪行或者恐怖活动的情况外,其余在执行拘留后,必须于24小时之内告知其家属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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