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怎么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怎么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买卖行为当中,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首先需看双方合同的约定。 如果在买卖合同中有对管辖地进行明确约定的,则以约定的地点为管辖地。 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 这里比较复杂的是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举例来说,如果卖方向买方追款的,则由卖方所在地管辖,因为卖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也是由卖方所在地管辖,因为卖方是有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 如果双方约定一个地点,一手货款一手货物的,则这个地点是履行地。 以上是传统的货物买卖,如果以信息网络的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买的货物也是通过网络交付的,则是买受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其他方式交付的,则收货地为履行地。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在买卖行为当中,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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