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是否可以刑事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载明之内容,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境之下拥有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所享有的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法定权限。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院并不会直接行使刑事拘留的权力,而这一重要职责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然而,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逸、销毁证据等可能对诉讼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时,法院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取拘留措施。因此,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同样具有实施刑事拘留的权力,但在此种情况下,法院的拘留行动往往发生于公安机关先行拘留之后,作为审判程序中的一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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