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毒刑事拘留关在看守所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对于被拘留在押人员,若其行为构成了需进行进一步逮捕行动的事实,则应于公安部门对该名人员采取拘留措施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呈述并请求审查批准,如有特殊情况,此类申请的期限可在提前一天到推迟四天之间自由调整。而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是与其他被告人结伙而为的重大嫌疑人员,他们提出申请的期间则可以延长至最多达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在收到公安部门正式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必须在法定七天之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或选择否决该请求。因此,在贩毒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员遭到刑事拘留到达看守所后,其可能需要在那里度过的时间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是否需要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以及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所需的时间。如果案件较为复杂,需要更多的调查取证工作,那么犯罪嫌疑人员在看守所内待的时间也将会相应地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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