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调查清楚且调查完毕的案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向其所属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移交和审理裁定,这是司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之一,不可以径直启动诉讼程序。该条款还强调了,公安机关有义务将所有案件的转移情况告知被立案调查方、以及持有直接授权委托书的辩护律师知晓;另外若犯罪嫌疑人事先表示愿意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也应对此做出详细的记录备案,并与作品中附带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做后续处理。综合以上信息分析,在刑事拘留阶段,并不存在可以直接提出诉讼的可能性,每一起案件均需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并由其决定是否正式启动公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