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外地执行刑事拘留多少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对于已被拘留之人,判断有必要进行逮捕,那么应在拘留期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以获得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的时间可相应延长,最长为一至四个工作日。针对那些从事流窜犯罪活动、多次犯事以及结伙行动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倘若在异地实施刑事拘留,通常情况下,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天,特殊情况下也不能超过七天,而对于重大嫌疑人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更是不能超过三十天。一旦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公安机关就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执行。因此,在异地执行刑事拘留的时间通常不会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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