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地点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法律条例之规定,刑事拘留行动可于如下诸多环境中实施:
首先,当预备实施犯罪、积极实施犯罪或在犯罪行为产生后果并立即被察觉之时,对当下现形的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可在犯罪现场直接执行拘留; 其次,若被害者或目击证人明确指出某人为罪犯,则可在其被指认的场所执行拘留; 再者,若在嫌疑人身边或住所内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亦可在其居住地执行拘留; 最后,如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存在销毁、篡改证据、串供等潜在风险,又或是隐瞒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无法确定,抑或是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均可在适当的地点执行拘留。总而言之,刑事拘留行动可在犯罪现场、被害者或证人指认的场所、嫌疑人的居所及其他适当的地点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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