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刑事拘留时间规定多长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已被羁押之人,经判断确需采取逮捕措施,应于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请求。如有特殊情况,申请审查批捕的期限可适度延长一日至四日。针对流窜犯罪、多次犯罪以及结伙犯罪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须于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之日起算,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天加七天,共计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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