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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费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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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消费税是对税法规定的特定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在各国的财政收入、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二、特征

消费税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同属于对流转额课征的税种,但和这些流转税相比,消费税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课征范围具有选择性。消费税的课税品目一般是有选择的,表现出明显的调节目的和政策导向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税不是在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征收,而只是选择在生产或零售等某一环节征收。出于节省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防止税源流失的考虑,各国对多数产品一般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税。

    3.税率设计具有灵活性、差别性。消费税的平均税率较高,而且往往针对不同品目的商品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4.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消费税既可从价定率征收,又可从量定额征收,还可复合征税,计税准确、管理简便、易于操作。

    5.税款征收具有重叠性。消费税的课税品目同时也往往是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课税品目,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加征一道消费税。因而,这些流转税具有重叠课征的性质。

    6.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是间接税,尽管立法确定在产制环节征收,但其立法预期是纳税人可以通过销售价格的调整将所纳的消费税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调节消费的目的。

三、作用

消费税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消费税具有两大作用。一是调节作用,通过课税范围的选择、税率高低不同的设计和征收环节的确定,可以起到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消费结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二是收入作用,通过选择税源集中、收入比较稳定的高档消费品作为征税对象,以及设计较高的税率等,可以为政府筹措稳定的财政收入。

四、消费税的产生、发展

消费税的历史源远流长,欧洲古希腊雅典时期的内陆关税、罗马时期的盐税,实质上都是对货物征收的消费税。封建社会中后期,商品经济日渐发达,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也就随之扩大,到资本主义初期达到鼎盛阶段,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20世纪以后,随着累进所得税的推行,消费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在西方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受到削弱,为所得税替代。但因消费税的独特调节作用,在这些国家的税制中,消费税仍然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辅助税种。而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消费税至今仍是整个国家税制中十分重要的税种。

    在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开征过“关市之赋”、“山泽之赋”,皆不外是对特定的物品征收的消费税。其后,各朝代又较为普遍地征收过盐税、酒税和茶税。国民党政府时期,为取得财政收入,更开征了专门的货物税。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征收的货物税,50年代征收的商品流通税,1958年—1973年征收的工商统一税,1973年—1983年征收的工商税中相当于货物税的部分,1983年—1993年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实际上相当或部分相当于消费税,只是未以“消费税”命名罢了。而我国在1983年开征的烧油特别税,1988年曾对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征收的特别消费税,更是一种选择性消费税。至于作为独立税种的消费税的正式确立和开征,是从1994年1月1日开始的,是在原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根据消费政策、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部分消费品征收,故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选择性消费税。消费税的特殊调节和增值税的普遍调节相配合,构成我国流转税的双层调节机制。

五、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调整消费税征纳关系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1993年12月27日发布)、《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年12月28日发布)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6日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5月11日财税[2001]84,号)、《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6月4日财税[2001]91号)、《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11月15日财税[2001]176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6年3月24日财税[2006]33号)等。

消费税制度相关词条

  • 消费税

    消费税(Consumertax)是以消费品Consumptiontax(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 分税制

    全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 资源税制度

    所谓资源税,是国家对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生产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 土地增值税制度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 车船税制度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

  • 房产税制度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财产税制度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 契税制度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我国,契税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或变动订立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 关税制度

    关税是以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 企业所得税制度

    企业所得税是由取得所得的主体缴纳的,以其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类税,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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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