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卖毒品罪判刑怎么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贩卖毒品罪行的减刑问题上,关键取决于罪犯在服刑期内的实际表现。
倘若罪犯能够严肃遵守监狱法规,彻底接受思想教育与改造,并能展现出明显的悔过之心和真心实意地改变自己的行为态度,或者有相关立功表现的,均可适用相应程度的减刑。 例如积极参与各项劳动活动,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或者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其他涉案人员的不法行为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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