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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贩卖毒品罪是否一定要缴获毒品
分类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贩卖毒品罪是否必然要求缴获毒品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明确规范,对于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构成并非必须由实质性地缴获到毒品。该法律条款明文规定,无论是走私、贩卖、运输还是制造任何种类和数量的毒品,都应该受到严厉的司法问责和刑罚制裁。这也就意味着,即便贩卖者未能实际缴获到毒品实物,只要他们实施了相关贩卖毒品的违法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依照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刑事追责。因此,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与否,并不以是否实际缴获到毒品作为必要的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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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3: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