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假货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伪劣产品销售犯罪案件的准予立案的标准任务如下:
第一种情况下,涉案伪劣产品销售额达到了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上; 第二种情形下,尽管伪劣产品尚未进行实际售卖环节,但是其内在价值已经超出了人民币150,000元规模;而在第三种条件下,虽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尚不足人民币50,000元,但将已销产品销售额乘以三倍之后,发现该数值与未销售伪劣产品呵具内在价值达到了总计人民币150,000元以上的水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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