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如何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被判处在监狱中执行刑期的抢劫罪犯,其若欲获得减刑,必须在服刑时期内展现出卓越的行为表征,比如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愿意接受教育与改造,并确实表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立下了显著的功劳。
尤其是当罪犯具备重大立功表现时,更应得到适当的减刑待遇。 所谓悔过自新,主要体现在罪犯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深刻认识和诚恳忏悔,以及他们对法律法规及监规的尊重和遵守,愿意积极投身于教育改造之中,主动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同时也能积极投入到劳动生产中去,尽心尽力地完成劳动任务等等。 而立功表现则包括制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犯罪活动,且这些举报内容经过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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