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冒伪劣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假冒伪劣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往往需要通过多重评估维度进行判断。
其中包括:在一定时间内累计销售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情形; 尚未对外销售而货物价值总达到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的情况; 即使累计销售未达人民币五万元,但是将已经售出的商品金乘以三倍以后,与此同时,尚未出售的高品质仿冒物品的总价值也高于人民币十五万元。 此外,假如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不足人民币五万元,然而因为这些产品引发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样可以作为立案依据。 综上所述,对于此类案件的立案裁决,将会全面权衡销售金、货物价值总、所产生的后果以及情节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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