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中的钱是特定物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贪污犯罪中所涉及之金钱并非普通物品,无需表现出明确的特殊性质。
在此案件中,行为人力求达到的重点并非金钱本身的特殊性,反而是对其在进行贪污活动过程中所获取之财物规模以及数额的高度重视。 只要行为人能够借助于其职务上的优势地位,通过非法手段如占有、侵吞、盗窃、诈骗或者其他方式来获取公共财产,那么他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了贪污罪行,而无论这些金钱是否具备特定的特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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