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金混同是否构成贪污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所载明之规定,贪污罪成立的要件包含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不当侵吞、盗窃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亦或是国有财产。然而,资金混同与非法占有并非直接等价关系,除非能证实资金混同的动机在于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财产,并同时满足贪污罪的其他构成要素,例如利用职务便利等。若资金混同仅为账务处理过程中的疏忽,而无非法占有之意图及行为,则该情形并不足以构成贪污罪。然而,倘若存在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财产的意图以及相应行为,且资金混同被视为实现此目的的手段之一,那么便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因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剖析,其中涉及到资金混同的详细情况、涉事人员的职务、是否存在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财产的意图及行为等多方面因素。若资金混同确系贪污行为的组成部分,那么该行为便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反之,若非如此,则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