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财物算挪用公款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私自挪用财物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罪范畴,这需要依据具体事实进行审慎判断。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私人使用或借予他人,且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涉案金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活动,或者用于实施非法活动的行为。若该名工作人员系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公务人员,或者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担任公务的人员,则其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因此,倘若私自挪用财物的行为人属于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且其行为符合上述挪用公款罪的法律定义,那么便可将其行为视为挪用公款罪。反之,若不满足上述条件,则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在提起公诉之前,如能主动归还挪用的资金,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者,甚至可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总而言之,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需结合实际情况对私自挪用财物的行为人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及其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剖析。若符合,则私自挪用财物应视为挪用公款罪;若不符,则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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