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如何评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行贿罪进行判断和裁决所参照的准则在于犯罪者是否存在谋求不当利益的意图,并以此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作为手段。若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行为人触犯国家相关法令,向国家公务员提供数额相当大的财物,或是实施给予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皆可视作行贿罪的表现形式。对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时,需着重关注以下五个关键要素:
1.行为人是否具有谋求不当利益的主观动机; 2.行为人是否确实向国家公务人员提供了财物; 3.财物的提供是否违背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4.所提供财物的价值是否达到了较大的标准,或者是否涉及到回扣、手续费等事项; 5.行为人是否因为受到威胁或勒索而被迫提供财物,以及是否因此获取了不当的利益。若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并且证据确凿充分,便可判定其构成行贿罪。反之,若行为人并无谋求不当利益的意图,或者其提供财物的行为未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亦或者其并未提供数额较大的财物,则可能无法被认定为行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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