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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以下是控辩双方律师在参与特定类型案件时所受限明的简短诠释:
涉及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罪责活动或者严重的贿赂行为的特殊案件中,在案情调查阶段,带给律师的会面机会将受到工作人员严格把关和审查。在此情况下,即使身为辩护人,律师也必须经过公安机构的许可,方能与被依法关押的罪犯嫌疑人会见和交谈。必须明确指出,律师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所享受的会面权与其所签订的合同中所赋予的权力间存在着本质上的联系,同时也是其在刑事诉讼环节中的职责和义务的体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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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2:3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