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中及时退还怎样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受贿罪中及时退还的认定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受贿罪应该通过如下要件进行认定: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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