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主要是主体范围不同和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更大,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且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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