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酬谢费名义收受财物属于受贿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答:
属于。
律师解析:
1、以酬谢费名义收受财物的,属于受贿罪。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比如酬谢费,归个人所有的,是受贿罪。 3、一般情形,受贿数额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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