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人取现16万该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文规定,若个人身为公司或企业的员工,却滥用职位之便,将本应归属公司或企业的资金擅自挪用,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即本文所述的16万元人民币),那么该行为就极有可能上升至犯罪档次,即所谓的“挪用资金罪”。
对于这类案件量刑轻重的考量,将会综合以下多方面的要素:首先,犯意的明确程度,例如挪用资金的用途究竟为何; 其次,是否涉及任何牟利行为或违法勾当; 最后,关于挪用的时长,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之前将资金归还等等。 如果挪用目的只是为了私己之利而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偿还,甚至意图以大额资金进行各种盈利或违法活动的话,那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肃惩罚。 然而,如果涉案金额非常巨大,那么可能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刑罚制裁。 若是此人只在短短三个月内就挪用资金,又或者挪用的资金并未用于任何盈利或违法活动,那么他或许并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实质认定。 另外,假如犯罪嫌疑人能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之前将挪用的资金悉数归还,这无疑会被视为量刑时从轻乃至减免刑罚的重要情节能得到采纳。 至于最后的裁判结果,自然是要通过法院对整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后才能做出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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