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营单位有没有挪用公款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具体阐述,所谓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各类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在其履行职务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尚未偿还;
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谋取个人利益的营利性活动,甚至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还特别强调,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的单位中担任公务职位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若存在上述行为,则应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据此,私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如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尚未偿还; 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谋取个人利益的营利性活动,甚至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即可被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然而,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私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也可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往往涉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的单位中担任公务职位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私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可能会被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但至于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则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若挪用的资金属于私营单位的公款,并且该单位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性质,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反之,若私营单位并非国有或国有控股性质,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仅仅被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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