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的专款专用如何界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挪用资金罪这一犯罪领域中,所谓"专款专用"通常是指某笔特定资金被明文确立其应用于特定目的,并且不可以未经授权而擅自更改其用途。举例来说,当公司接收到客户预先支付的款项时,这些资金只能用来兑现合同责任,同样地,面对公益性捐款,它们也必须专门用于事先预定的慈善事业等特殊项目之中。要确定是否符合"专款专用"的定义,我们需要重点关注资金的来源、性质以及是否存在明确的使用限制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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