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什么时候改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强奸犯罪行为及其所对应的罪名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早在1979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就已被正式确立。在此基础之上,1997年经过刑法修正案,有关于强奸罪的具体条款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与调整,然而其罪名及基本构成要素并未发生任何变化。
值得一提的是,自起,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强奸罪的罪名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更为清晰且详尽的阐述与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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