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取保候审的理由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可作为孩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之条件或原因如下:首先,若孩童涉嫌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同时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并无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时,则可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其次,若孩童所涉罪行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鉴于其年龄及特殊身份因素,实施取保候审后并无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时,亦可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再者,若孩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其身为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实施取保候审后并无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时,同样可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最后,若孩童的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结完毕,需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此时也可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当然,是否适宜为孩童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还需结合孩童的实际状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若孩童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至于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乃至审判过程产生负面影响的话,那么便可考虑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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