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省征地赔偿标准如何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对土地的征用补偿标准如下:
1、对旱田的征用补偿: 平均每亩为5.3万元人民币; 2、对水田的征用补偿: 平均每亩为9万元人民币; 3、对菜田的征用补偿: 平均每亩为15万元人民币; 4、对基本农田的征用补偿: 旱田每亩的平均补偿额为5.8万元人民币; 5、对水田的征用补偿: 平均每亩为9.9万元人民币; 6、对菜田的征用补偿: 平均每亩为15.6万元人民币; 7、对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征用补偿,平均每亩将会达到13.8万元人民币; 8、对于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用补偿,平均每亩将给与13.6万元人民币的补偿; 9、而那些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等,这些地方将会获得平均每亩2.1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金额。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数额应按实情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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