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 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构成犯罪的,应当定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 站上车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适用刑罚。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分别实施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或者管制刀具进站上车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进站上车,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适用《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1.携带炸药、雷管、子弹,在车站、列车上发生爆炸、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同时携带炸药、雷管,或者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一千克以上的; 4.携带雷管五十枚以上的; 5.非法携带枪支并子弹的; 6.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在车站或者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具体认定是否构成本罪,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分析。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量刚已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行为人进站上车后,能主动、全部交出的,也可不以犯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携带弹药进行公共场所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侵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违法中事实后果,以及可能发生的群体性安全事故来进行量刑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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