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拒赔药费怎么办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保险公司不予支付的医药费用,依据现行法规,理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职责。
在涉及到车祸致人损害的事故中,通常会由责任认定方或肇事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针对工伤问题,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然而,对于超出上述报销范围的部分,究竟应当由何方承担,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部分法院基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未能报销的部分; 而另一些地方法院则认为,用人单位已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本义务,因此,未能报销的部分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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