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了保险不赔的药我负责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出现保险公司拒绝对某些医药费用的赔付之情景时,应遵循一种责任分担的原则来确定谁需要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性质自然属于交通意外,那么通常情况下,根据责任认定的结果,肇事者有义务承担起这部分赔偿责任; 然而,在涉及到工伤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会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诊疗目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伤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然而,对于那些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这个责任。 有些法院会基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裁决由用人单位承担未能报销的那部分费用; 而另外一些地方法院则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本义务,因此,这部分费用应该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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