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通常会设定一个前提条件——该争议已经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裁决。这就是广为人知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对于这一情况,《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在明确界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经过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裁决结果表示不服,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那么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这样就使得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得到了法律层面的明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