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台打保险官司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是的,我们可以确认,的确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风险代理收费模式。
首先是全风险代理模式,这种收费方式承诺在案件初始阶段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然而在案件成功结案后,将依据实际的标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通常这个比例大约占到总标的额的30%左右。 其次是预先收取基础办案费用的模式,这种模式通常会先向客户收取5000元的基本费用。 然后,在案件顺利完结后,再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收取剩余的代理费用,这个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特殊类型的案件,通常是被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律师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若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需排除以下四种情形: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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