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孕期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孕妇任职期间,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其劳动合同,则此举无疑构成了非法解雇行为。
在此情况下,孕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或者选择向用人单位索取赔偿金。 赔偿金的具体数额通常为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 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则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年便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按照一年进行计算; 反之,若服务年限未达六个月,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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