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持续服务满10周年;
或当用人单位初次采纳劳动合同制度或是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并重新拟定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经在这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了10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不到10年的时间; 又或者是连续签订了2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未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以及第40条第1款、第2款所规定的情况,那么他们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若用人单位从开始雇佣劳动者的那一天算起,超过1年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可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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