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民法典中怎么界定恶意解除劳动合同
分类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解答
律师解析:
经济不断发展,每个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量增大,但是一些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为了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常常会做出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情恶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这样界定:
1.未经双方协商一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情形;2.劳动者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在员工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4.用人单位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就裁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5.属于法律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还要继续解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4 4: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