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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下岗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分类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贵司欲解聘员工,需预先在三十日内以书面信函方式告知该员工.以下是可成为解职理由的几种情形:
1、如果员工患有疾病或受到工伤影响,并且在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适应原本的工作岗位,或是无法胜任公司为其重新安置的其他工作;
2、倘若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不佳,经过一段时间的技能提升和岗位调整后,仍然未能展现出应有的工作能力与绩效;
3、劳资双方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内外环境,如经济形势、市场需求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定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且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依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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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6:55:05